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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前期强化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措施和手段

清朝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。 清朝建立后,在吸收前朝制度的基础上,通过多样化的手段加强了其中央集权专制统治。


(一)皇帝制度的完善

(1)大权独揽与勤政之君。 清朝君主政治素养均较高,加之圣祖、高宗长期在位,又保证了权力运行的一贯性和稳定性,使得君主权力逐代增长,最终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完全专制的高度。

(2)秘密立储制。促进了皇权交接过程的稳定,有效地防止了皇帝以外的政治势力干涉立储,加强了皇权,且在传子之中有传贤之意。


(二)中央制度

清朝中央的六部以及都察院等行政监察机构基本沿袭明朝,无太大变化。 但在中枢机构、少数民族制度等方面有所创新。

(1)中枢机构转变。 清初,军国大政由议政王大臣会议策划方案,皇帝最后裁决,这严重影响了皇权。 入关后,这一制度还在延续。但随着康熙、雍正年间政治制度的汉化,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逐渐强化,特别是南书房和军机处的设置,使君主专制达到了顶峰。军机大臣完全听命于皇帝,承旨办事,议政王大臣会议则仅存空名,至乾隆时废止。

(2)奏折与廷寄制度。雍正把康熙朝出现的奏折制度明确下来。奏折成为君臣之间讨论政事、决定政策的重要方式。此外,皇帝不便用内阁明发的机要文书,则通过军机大臣直接发给受旨的督抚大臣。廷寄谕旨较明发上谕易于保密,且传递迅速,所以成为清代皇帝传旨施政的得力工具。

(3)监察制度。为加强对全国文武官员的管理,清初,推行定期考察制度,以定升降、奖惩。文官的考察主要由吏部主持,考察京官叫“京察”,考察外官叫“大计”。对京城内外武职官员的考察,由兵部主持,称“军政”。

(4)理藩院。清初设理藩院,掌蒙古、西藏、新疆各地少数民族事务。长官以满、蒙贵族充任,主掌少数民族地区统治阶级的封授、朝觐、进贡、官吏升降和征发摇役等事。

(5)内务府。 清初首创内务府,掌管宫廷内政务,长官称内务府总管大臣,由满族王公大臣担任。内务府的设置尽收宦官之权,杜绝了宦官专权之祸,加强了专制统治。


(三)地方制度

(1)内地行省与督抚制度。 清初改布政使司为省,全国分为十八省,省的最高官员为总督和巡抚,与明朝差别不大,但更加制度化。 皇帝通过奏折与廷寄直接指挥地方督抚大员,加强了中央集权。

(2)基层保甲制度。清初推行保甲法,规定以十户为一牌,十牌为一甲,十甲为一保。牌设牌头,甲设甲长,保设保正,负责基层治安、户籍。保甲制的推行,形成了庞大的统治网,对维护封建秩序起了重要作用。

(3)统一战争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行政制度。统一战争包括平三藩、收台湾、平定准噶尔割据势力、击败沙俄等。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,实行因地制宜的民族政策:包括在东北实行军府制,在蒙古实行盟旗制,在回部改革伯克制,在云贵进行改土归流,在西藏进行金瓶掣签。


(四)军事和法律制度

(1)八旗和绿营。清初,本着“居重驭轻”的用兵原则,统治者将八旗精锐半数驻于京城,另一半驻防全国重要军事据点,以控制地方。绿营兵主要是清军入关后收编的明朝降军和各省改编的队伍,在京隶属于步军统领衙门,在各省由总督、巡抚、提督等所统辖。

(2)《大清律例》的颁布。顺治四年0647年)《大清律例》编修完成,基本承袭《明律》内容,后又屡次增删,逐渐完善。 主要内容仍规定五刑、八议、十恶等,其条例之严、刑法之酷均超越前代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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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6-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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